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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历代职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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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督
官名。明初常遣尚书、侍郎、都御史、少卿等官,至地方安抚军民, 或主管兵事,事毕复命,名义或称巡抚,或称镇守。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,文移往来不便,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(详见“巡抚”)。所辖多、多重者加总督。英宗正统六年(1441),以麓川用兵,使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,总督之名始此(按《
续文献通考
》作四统四年,误)。后设置渐广,但终明一世仍为临时差遣,其职名必列举管辖事宜,如“总督陕西三边军务”、“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”,明时“两广总督”等系简称。任总督者,品秩均系原官。清初,设置总督的地方常有变动,如浙江省,于顺、康间,雍正间及乾隆初年,曾三次单独设置浙总督。至乾隆三年(1738),闽浙合设一督,方成定制。乾隆中听后,始稳定,全国设直隶、两江(指江南、江西,包括江苏、安徽、江西三省)、闽浙、湖广(湖北、湖南)、四川、陕甘、两广、云贵、漕运、河道(河北江南一人、山东河南一人)十一总督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,又增设东三省总督。清总督为从一品官,综理军民要政,统辖文武官员,例加兵部尚书、右都御史衔,漕运、河道总督,依巡抚加衔,一般为兵部右侍郎、右副都御使。清总督明确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,比明制有所发展,但正式官名仍如明制,如两江总督全称为“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、粮饷、操江、统辖两河事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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